我市印发《沧州市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推动海上旅游业高质量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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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汝汀)近日,我市印发《沧州市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对渔业船舶非法从事营运性载客、非渔业船舶非法捕捞、海上旅游船票价格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作出明确规定。
在我市海上使用船舶开展观光娱乐等形式的旅游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该《办法》所称的船舶,仅限于在海上开展观光娱乐等形式旅游活动的小型客船和乘员定额12人及以下的游艇。
根据《办法》,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游艇俱乐部应当依法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渤海新区黄骅市或海兴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按照备案的经营类型、经营范围、航线、停靠站点开展经营活动。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向海事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
未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的游艇,不得从事载客等营业性运输活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船舶,不得从事海上捕捞活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办理相关主管部门行业手续后,将有关船舶和人员信息报公安海防部门登记备案。
严禁使用渔业船舶、“三无”船舶开展海上旅游活动。“三无”船舶是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船舶应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禁限航管理规定,并在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时段、航区以及风力、浪高等技术限制条件下航行。鼓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为船舶配备具有自动识别功能的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开启。船舶开航前,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员应当检查船舶、船员、载客和乘客救生衣穿戴等情况,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不得超员载客、冒险开航。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不得指使、强令船员或者从业人员违规冒险操作、作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登乘船舶出海依法实行乘客实名登记制度。
船舶停靠站点应配备足额的安全管理人员,维护游客上下船舶秩序,做好登离船舶乘客身份信息的查验,清点人数,禁止超员载客;检查登乘船舶的乘客救生衣穿戴情况,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人员在海上遇险,应当立即拨打海上求救电话“12395”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